1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;
2、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;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
一、60周岁的老年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:
1、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2、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3、供养人的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4、供养人的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5、《五保户供养合同书》6份。
二、残疾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:
1、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2、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3、残疾证(残疾等级:为壹级或者贰级)原件、残疾证复印件2份;
4、父母亲年满60周岁的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或者父母亲病故后的销户证明书。
5、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6、供养人的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7、《五保户供养合同书》6份。
三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:
1、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2、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3、父母亲病故后的销户证明书。
4、供养人户口本原件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
5、供养人的身份证原件、身份证复印件2份;
6、《五保户供养合同书》6份。
1、由村民本人向村(居)民委员会提出申请;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。经村(居)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,在村(居)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,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。
2、乡、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,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。
3、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,从批准下月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。